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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引用:
作者micall.lee
本來看到這判決有點扯

但後來看到另一篇文章,不能說全盤接受,但至少能理解法官為什麼會這樣判 ...

http://pnn.pts.org.tw/main/2017/06/...84%9F%E6%A1%88/

重點: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立法精神

如果大家有意見,那請去思考一下這條法為什麼被成立?如果拿掉或修改,就會比較好嗎?不一定

所以我就說了啊

如果把188條當成是社會保險

反正有錢的就要出錢,有力的就要出力

那就直接把188條的開頭改成是"不管受僱人是否因執行職務"

這樣就好了

不要用那種曖味不清的語術來包裝做作

政客愛用話術就算了

連法官也用話術

整個國家社會都在用話術

別這麼虛偽好嗎?

想要錢是吧?

就說出來啊,讓立委把法條訂下去啊

這樣就皆大歡喜了

不要把立法的責任轉嫁到司法上

立法歸立法

司法歸司法

法官也不用傷腦筋去想出一些根本強人所難的責任義務出來,然後老被罵是恐龍了
舊 2017-06-19, 05:00 PM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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