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WEOOT105
這種想法
是把188條當成是社會保險了
因為雇主通常會比員工來的有錢
所以有錢的人就是要把錢拿出來
那乾脆修法好了
以後員工若有非職務而造成的損害
而是主動預謀式的犯罪的話
就先調查受害者與雇主的總資產
雇主比受害者或其家屬有錢,雇主連帶賠錢
受害者或其家屬比雇主有錢,只有犯罪的員工要賠錢
就直接寫清楚講明白
還讓人看的比較神清氣爽一點
至少還不會讓人覺的台灣有一堆恐龍法官
因為法官再也不用去傷腦筋該用什麼解釋,才能讓有錢人把錢拿出來賠了
反正比別人有錢的話就是要賠
有錢人有錢,所以有錢的人拿錢出來又有什麼關係呢?
這樣大家都輕鬆
還有減少些社會貧富差距這大義名份,何樂而不為
你說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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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一堆網友都是資方心態,頗好笑的
到你店裡吃飯吃到命都沒了,店家會沒責任?
資方賺錢卻沒有任何責任?用腳指頭想也知道獲取利潤的人要承擔最大的風險。用台灣網友的想法,大概以下這些狀況都不用賠了:
1) 馬航被擊落…請自行向俄羅斯政府索賠
2) 馬航自殺…請自行向飛行員索賠
3) 頂新黑油…請自行向承辦採購人員索賠
4) 起雲劑案…請自行向原料商索賠
5) 餐廳食物中毒…請自行向廚師索
標準台灣人思維,沒擔當,想賺錢又不想扛責任 - 這是指資方
不是資方又挺資方的人…很想罵你們是奴才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