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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EOOT105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仔細再看一下紅字的部份

所以殺人取財、衝撞總統府

也是員工職務囉?

是在湊敵客家工作嗎?

至少也把紅字部份改成

"不管受僱人是否因執行職務....以下同"

直接講清楚說明白

不要遮遮掩掩的留下一堆模擬兩可的解釋空間

那就比較令人神清氣爽了

別想要有錢人拿錢又不好意思直接說

在那裡虛偽
舊 2017-06-18, 07:35 PM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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