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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判決又一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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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EOOT105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仔細再看一下紅字的部份
所以殺人取財、衝撞總統府
也是員工職務囉?
是在湊敵客家工作嗎?
至少也把紅字部份改成
"
不管受僱人是否因執行職務....以下同
"
直接講清楚說明白
不要遮遮掩掩的留下一堆模擬兩可的解釋空間
那就比較令人神清氣爽了
別想要有錢人拿錢又不好意思直接說
在那裡虛偽
2017-06-18, 07:35 PM #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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