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WEOOT105
這種想法
是把188條當成是社會保險了
因為雇主通常會比員工來的有錢
所以有錢的人就是要把錢拿出來
那乾脆修法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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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沒有把民法188看清楚,根本不用修法
立法精神就是保障弱勢的被害人要得到錢
看看這條法最後一段,就算雇主沒有監督上之責任
如果被害人沒得到賠償,可向法院聲請,法院得斟酌雇主的經濟狀況,要雇主賠錢
意思是雇主就算無責,法院得斟酌的意思是不一定,所以還是有可能要賠
以媽媽嘴案為例,倘若被害者家屬民事連帶賠償官司敗訴,下面黃字部分也不適用他們
因為他們比媽媽嘴老闆還有錢
說實在,這條法就我的理解好像很矛盾
雇主無責不用賠,被害人從受僱侵害人哪裡要不到錢再轉回來向法院聲請
最後又說雇主可向侵權行為受雇人求償,顯然被害人跟他要不要錢到才會找雇主要
雇主除非是腦袋有問題,否則怎麼浪費時間去跟侵權行為受雇人求償?
引用: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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