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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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clee
換個角度思考,如果我們或親友就是受害者,想法會否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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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想法
是把188條當成是社會保險了
因為雇主通常會比員工來的有錢
所以有錢的人就是要把錢拿出來
那乾脆修法好了
以後員工若有非職務而造成的損害
而是主動預謀式的犯罪的話
就先調查受害者與雇主的總資產
雇主比受害者或其家屬有錢,雇主連帶賠錢
受害者或其家屬比雇主有錢,只有犯罪的員工要賠錢
就直接寫清楚講明白
還讓人看的比較神清氣爽一點
至少還不會讓人覺的台灣有一堆恐龍法官
因為法官再也不用去傷腦筋該用什麼解釋,才能讓有錢人把錢拿出來賠了
反正比別人有錢的話就是要賠
有錢人有錢,所以有錢的人拿錢出來又有什麼關係呢?
這樣大家都輕鬆
還有減少些社會貧富差距這大義名份,何樂而不為
你說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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