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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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DWEOOT105
認為只要做了XXX,就可以預防OOO,然後就不考慮其他成立的可能性
這就是無限上綱的一種啊
就算公司派人隨時注意訊號,也發現該車失去訊號
公司所能做的也只是打電話給司機而已
司機則可以謊稱說應該是機器故障吧,因為我正開的好好的
除非該司機有不良前科,不然想必公司也會不疑有他,等車子回站後檢查便是
怎麼可能無因為這樣去報警要求警察去蹤這台車的行蹤呢?
法官這種自由心證
就是把民間運送一般貨物
當成是運鈔車或是軍用車的標準看
這就是不食人間煙火,進而無限上綱了
就法令上解釋的通
但情理上與道理上則說不通
在預設立場的前提上
硬是把法令解釋成可以成立而已
否則媽媽嘴案
明明一審與二審的事證相同
只是法官不同
就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呢?
就是因為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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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 局外人都發現可以試著打電話
打了 被騙是一回事
連打都沒打又是另一回事了
引用:
作者smic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我跟你 大家都一樣會有疑問
什麼叫盡監督之責任
這跟 一例一休造成的問題一樣
因為明定又不能全行業一體適用
我想將來民法上也不會明定要作哪些才叫監督之責任
所以這條才會加但書
僱主要負舉證之責 就可以免除其責任.
不過特殊行業剛好法律就有特別規定
以我舉的 "2014年中華民國總統府砂石車衝撞事件" 為例
該公司是廢棄物清運事業的特殊行業
車輛可不是一般貨車
好死不死
環保署正好規定這類車輛要強制安裝GPS列管
他們公司說可以即時監控卻只在白天
而司機半夜上班出車卻沒監控
光這點就足以被法官不採信公司有盡監督之行為.
我要說的是
這公司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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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說得很好呀
用了快“一世紀”的法條了
前面也有人舉了不少判例
總是要等媒體炒作 才在哪邊責怪司法奇葩
平常好像也不怎麼在乎更生人的
突然關心起他們的就業處境
可以選舉淘汰奇葩法官
那可以投票淘汰這些思想奇葩的國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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