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WEOOT105
否則媽媽嘴案
明明一審與二審的事證相同
只是法官不同
就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呢?
就是因為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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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重要差別在前面部分的攻防~執行職務
一審認為殺人地點是在店外500公尺,因此認定不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二審認為店內下藥迷昏的行為跟在外殺害是不能切割的,認定仍是在執行職務
為何有這種差異
以前曾在談話節目中,有位前御用律師宋大律師,他解說過訴訟時為何一審二審會逆轉
差異在於有法官的心證是"過程論",有法官的心證是"結果論"
他自己處理一宗金融犯罪案就是一,二審的見解不同
因為過程很複雜,他用了一個很簡單的比喻說明
比方說,金融主管單位要求證券商五點前從台北開車抵達高雄就不算違法
(遊戲規則只能開車)
可是時間只剩下三小時,除了極速狂飆別無他法
一審認定在時限內到高雄,因此判無罪
可是到二審,法官認為不行,因為你是飆車到高雄,過程違法,用違法方式得到的結果仍是違法
證券商喊冤是主管機關要求的,可是法官仍堅持,主管機構沒要你飆車..
宋大律師說法院就是經常會遇到有主張過程論的法官以及主張結果論的法官,出來的判決結果有很大差異
我猜媽媽嘴一審法官是用結果論,反正最終殺害地點發生遠在店外,是職務範圍之外,不算是在執行職務
二審法官是用過程論,下藥這個過程對在外殺害起了決定性的關鍵
補上士林地院對是否執行職務的見解
引用:
此迷昏張翠萍之行為,係在被告謝依涵受僱之咖啡店內,
亦係由被告謝依涵將藥物加入店內所提供之巧克力飲品,
交由張翠萍飲用而造成,
此以藥物迷昏張翠萍之行為,固然為被告謝依涵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所為。
但此時被告謝依涵並未殺害張翠萍,張翠萍之生命權並未被侵害。
.....
被告謝依涵之殺人行為並非在其所工作之媽媽嘴咖啡店,
其遂行殺人行為時,被告謝依涵亦非正在執行店長職務。
因此,要難認被告謝依涵係利用職務上或執行職務之機會,
進行侵害張翠萍生命權之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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