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只要做了XXX,就可以預防OOO,然後就不考慮其他成立的可能性
這就是無限上綱的一種啊
就算公司派人隨時注意訊號,也發現該車失去訊號
公司所能做的也只是打電話給司機而已
司機則可以謊稱說應該是機器故障吧,因為我正開的好好的
除非該司機有不良前科,不然想必公司也會不疑有他,等車子回站後檢查便是
怎麼可能無因為這樣去報警要求警察去蹤這台車的行蹤呢?
法官這種自由心證
就是把民間運送一般貨物
當成是運鈔車或是軍用車的標準看
這就是不食人間煙火,進而無限上綱了
就法令上解釋的通
但情理上與道理上則說不通
在預設立場的前提上
硬是把法令解釋成可以成立而已
否則媽媽嘴案
明明一審與二審的事證相同
只是法官不同
就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呢?
就是因為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