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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引用:
作者smic
"司機送貨送到一半突然不爽去衝撞總統府"
一句話帶過沒辦法下定論
我覺得舉個別案例也得看經調查過程內容是什麼討論才有意思

我舉最有名的 "2014年中華民國總統府砂石車衝撞事件"
給你參考
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d/i...4w6FrRlPGFjg%3d

一 二 三審都判司機和(公司)雇主一起判賠
雇主辯稱的確有作監督之責任

經調查過程

這就造成可能敗訴的原因之一.

認為只要做了XXX,就可以預防OOO,然後就不考慮其他成立的可能性

這就是無限上綱的一種啊

就算公司派人隨時注意訊號,也發現該車失去訊號

公司所能做的也只是打電話給司機而已

司機則可以謊稱說應該是機器故障吧,因為我正開的好好的

除非該司機有不良前科,不然想必公司也會不疑有他,等車子回站後檢查便是

怎麼可能無因為這樣去報警要求警察去蹤這台車的行蹤呢?


法官這種自由心證

就是把民間運送一般貨物

當成是運鈔車或是軍用車的標準看

這就是不食人間煙火,進而無限上綱了

就法令上解釋的通

但情理上與道理上則說不通

在預設立場的前提上

硬是把法令解釋成可以成立而已


否則媽媽嘴案

明明一審與二審的事證相同

只是法官不同

就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呢?

就是因為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而已
舊 2017-06-18, 11:03 AM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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