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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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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14
引用:
作者DWEOOT105
..................................
拿前面司機的案例來說

司機送貨送到一半突然不爽去衝撞總統府

請問誰能監督? 又有誰能防範?

但不管

反正只要你員工在上班時間跑去幹了什麼事情,那就是要你扛

所以就用了許多一般公司根本不可能作到的高規格標準

甚至有些根本就是無限上綱的方式去要求雇主負責了

"司機送貨送到一半突然不爽去衝撞總統府"
一句話帶過沒辦法下定論
我覺得舉個別案例也得看經調查過程內容是什麼討論才有意思

我舉最有名的 "2014年中華民國總統府砂石車衝撞事件"
給你參考
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d/i...4w6FrRlPGFjg%3d

一 二 三審都判司機和(公司)雇主一起判賠
雇主辯稱的確有作監督之責任
引用:
公司每
月皆會召集司機,聯合召開內部會議,對司機進行駕駛安全
教育宣導,提醒司機注意駕駛安全,並對該月份違規、發生
事故之司機進行檢討,且司機除非有要事,否則務必親自出
席並簽到,且其亦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規定,在清運機
具即系爭曳引車上加裝即時追蹤系統,同時可即時追蹤車輛
所在位置,故其對於監督張德正執行司機職務,客觀上已盡
相當之注意義務等語。

經調查過程
引用:
公司自承其在系爭
曳引車加裝即時追蹤系統,可即時追蹤該車所在位置,並安
排員工於早上8時至下午6時於公司內觀看車隊監控系統,及
張德正於當日清晨上車後,即自行破壞其於系爭曳引車所安
裝之衛星車機系統,故無法監看該車當天行車軌跡等情(見
原審卷二第4、138頁),則好名公司既得即時監看系爭曳引
車之行車軌跡與所在位置,本得於張德正故意拆除車上即時
追蹤系統之初,發現系爭曳引車無法監控,進而發現張德正
有不法犯罪意圖,而可即時報警處理,避免本件事故發生,
故好名公司未能及時監督張德正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

這就造成可能敗訴的原因之一.
舊 2017-06-18, 09:49 AM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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