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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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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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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在店裡面下藥,實務不可能脫身負連帶賠償責任。

媽媽嘴的民事賠償共有兩件,只定讞一件,
1. 高院103年上600號(一審:士院102年訴1479號):張翠萍之母民事訴訟請求呂炳宏三人和謝依涵連帶賠償368萬,這次新聞的判決。
2.高院103號重上406號(一審:士院102年重訴509號):陳進福子女請求媽媽嘴有限公司和謝依涵連帶賠償各315萬,共約631萬。

兩件士林地院都是認為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但高院認為要負,理由也大致相仿。差異處在於,僱用人是呂炳宏三人合夥,還是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

6月14日,最高法院就兩件訴訟一起宣判,第一件高院103年上600號是上訴駁回而確定。第二件高院103年重上406號,則是廢棄發回高等法院。
舊 2017-06-18, 08:37 AM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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