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DWEOOT105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引用:
作者smic
我覺得你是少數能看穿這案子攻防的重點
可惜呂老闆好像沒發現這點
引用這案
高等法院民事判決部份內容
而法官引用的判例
高等法院民事判決部份內容
民事法庭攻防就在這
只可惜呂老闆就是無法舉證他盡相當的監督之責
這案例告訴老闆們
員工教育訓練手冊記得載明員工職責
要作員工考核資料
要有缺失改善管理的紀錄
三不五時老闆要飆一下員工幹部
幹部也要飆一下下屬
哪天可能是公司的保命符.

法律千百條、要用自已挑

所以看了一審與二審的判決書,明明沒有任何事證上的不同

只是法官不同,判決結果就180度大不同

所以

其實這案子討論到現在,再綜合前面站友提供的其他判例

基本上已經可以肯定

當法官就是要定你罪時,法條是他愛怎麼用就怎麼用了

拿前面司機的案例來說

司機送貨送到一半突然不爽去衝撞總統府

請問誰能監督? 又有誰能防範?

但不管

反正只要你員工在上班時間跑去幹了什麼事情,那就是要你扛

所以就用了許多一般公司根本不可能作到的高規格標準

甚至有些根本就是無限上綱的方式去要求雇主負責了
舊 2017-06-18, 07:39 AM #13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WEOOT105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