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mic
我覺得你是少數能看穿這案子攻防的重點
可惜呂老闆好像沒發現這點
引用這案
高等法院民事判決部份內容
而法官引用的判例
高等法院民事判決部份內容
民事法庭攻防就在這
只可惜呂老闆就是無法舉證他盡相當的監督之責
這案例告訴老闆們
員工教育訓練手冊記得載明員工職責
要作員工考核資料
要有缺失改善管理的紀錄
三不五時老闆要飆一下員工幹部
幹部也要飆一下下屬
哪天可能是公司的保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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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千百條、要用自已挑
所以看了一審與二審的判決書,明明沒有任何事證上的不同
只是法官不同,判決結果就180度大不同
所以
其實這案子討論到現在,再綜合前面站友提供的其他判例
基本上已經可以肯定
當法官就是要定你罪時,法條是他愛怎麼用就怎麼用了
拿前面司機的案例來說
司機送貨送到一半突然不爽去衝撞總統府
請問誰能監督? 又有誰能防範?
但不管
反正只要你員工在上班時間跑去幹了什麼事情,那就是要你扛
所以就用了許多一般公司根本不可能作到的高規格標準
甚至有些根本就是無限上綱的方式去要求雇主負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