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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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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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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14
引用:
作者sclee
我不認為是這樣

民事連帶賠償針對未盡監督之相當注意的攻防,呂老闆兵敗如山倒

提出的辯解幾乎都是他自己過去的證詞打臉自己

法官才會不採信他有盡監督之相當注意

我的分析是面對刑事庭時,他的辯護策略是盡力跟謝依函撇清關係

店內大小事都是他在管,他在店內迷昏客人扶出去殺傷,老闆怎麼知道?

事項1

善盡監督責任,呂老闆提到他採走動式管理,不定時不定點到外場巡視
確保店內運作正常

他自己曾作證,還有跑業務的工作,有時中午跑,有時晚上跑,會到台北..

因此他到店內的時間完全沒法固定

哪如何要法官採信走動式管理是有效監督?

事項 2

謝依函外出回來換褲子的問題,法官是為了呂老闆為何不再追問嗎?

你都推論跳水是摸魚的藉口,老闆不想拆穿就沒再問

請問老闆敢在法官面前說出,沒錯,我當時認為他摸魚,反正不是什麼大事就沒追究

這豈不是落實了你的店長不通報任意離...

我覺得你是少數能看穿這案子攻防的重點
可惜呂老闆好像沒發現這點

引用這案
高等法院民事判決部份內容
引用:
(三)、媽媽嘴有限公司未盡監督之相當注意:
1、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
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
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僱用人茍非於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之注意,即應就此損害
負賠償責任。且按僱用人選任受僱人雖盡相當之注意,而監
督其職務之執行未盡相當之注意者,如無縱加以相當之注意
,仍不免發生損害之情事,仍負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賠償責
任。(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116號判例參照)。又為某種事業
使用他人,於被用人執行事業加害於第三人時,其選任被用
人及監督其事業,已盡相當之注意,或雖注意仍不免發生損
害者,使用主固不負賠償責任,但此種情形係為使用主之免
責要件,使用主茍欲免其責任,即應就此負舉證之責 (最高
法院19年上字第3025號判例參照)。

而法官引用的判例
引用:
裁判字號:
19年上字第3025號
案由摘要: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1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1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0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95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8 條 ( 18.11.22 )
民法 第 188 條 ( 18.11.30 )
要旨:
為某種事業使用他人,於被用人執行事業加害於第三人時,其使用主於選
任被用人及監督其事業,已盡相當之注意,或雖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使用主固不負賠償責任,但此種情形係為使用主之免責要件,使用主茍欲
免其責任,即應就此負舉證之責。

高等法院民事判決部份內容
引用:
又經訊之呂炳宏「謝依涵平時考核資料有提出來過嗎?」則
稱「我們沒有做這種資料」等語在卷(本院一卷第118頁反面
) ,益證媽媽嘴有限公司平日就謝依涵執行職務之行為並無
相當之監督。

民事法庭攻防就在這
只可惜呂老闆就是無法舉證他盡相當的監督之責
這案例告訴老闆們
員工教育訓練手冊記得載明員工職責
要作員工考核資料
要有缺失改善管理的紀錄
三不五時老闆要飆一下員工幹部
幹部也要飆一下下屬
哪天可能是公司的保命符.
 
舊 2017-06-18, 02:31 AM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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