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lee
我不認為是這樣
民事連帶賠償針對未盡監督之相當注意的攻防,呂老闆兵敗如山倒
提出的辯解幾乎都是他自己過去的證詞打臉自己
法官才會不採信他有盡監督之相當注意
我的分析是面對刑事庭時,他的辯護策略是盡力跟謝依函撇清關係
店內大小事都是他在管,他在店內迷昏客人扶出去殺傷,老闆怎麼知道?
事項1
善盡監督責任,呂老闆提到他採走動式管理,不定時不定點到外場巡視
確保店內運作正常
他自己曾作證,還有跑業務的工作,有時中午跑,有時晚上跑,會到台北..
因此他到店內的時間完全沒法固定
哪如何要法官採信走動式管理是有效監督?
事項 2
謝依函外出回來換褲子的問題,法官是為了呂老闆為何不再追問嗎?
你都推論跳水是摸魚的藉口,老闆不想拆穿就沒再問
請問老闆敢在法官面前說出,沒錯,我當時認為他摸魚,反正不是什麼大事就沒追究
這豈不是落實了你的店長不通報任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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