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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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面站友提到的小黃、超商、司機的例子來看
判決重點其實也不是什麼未盡監督之責了
判決文那只是寫給別人看用的遮布
因為前面案例也證明了
就算員工的工作性質是屬於獨立性作業,現場沒有其他員工
而且雇主當時人根本就不在現場,所以也無任何可能去監督
但只要他的員工在上班時跑去幹了什麼壞事
雇主就是要負責就對了
所以法官的心態應該就是說
"反正你是老闆你很有錢,所以你就賠給人家嘛"
但又不可能在判決書上這樣寫
所以就弄個無限上綱的監督責任要雇主賠錢了
雖然就本案而言
死者的金銀珠寶多到會讓人看了後起歹意
那究竟是雇主比較有錢?
還是死者家屬比較有錢?
也難說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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