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lee
你在問我?似乎問錯人了
樓上有一大堆民法188的判例,你自己去爬文找來看
法官就是會這樣判的,你不認同又奈何?
超商員店,只有一人在顧店,他打傷客人,法官判店家要賠
請問店家怎麼管一人顧店店員的行為?
計程車司機在外跟乘客吵架,情緒失控把乘客撞死,法官判所屬車隊連帶賠償
這是更扯嗎,車隊怎麼管得了小黃司機在外趴趴走的行為
還有開車衝撞總統府,這個司機只是開公司的車去撞
結果車行連帶要賠,請問車行怎麼管司機在外的行為?
....
開版主題說這是奇葩判決?可是過去的判例一直以來就是這樣奇葩
媽媽嘴不是特例
在我看來,媽媽嘴比起以上的判例,已經不算奇葩,因為謝女不是一般員工他是店長
倘若麥噹噹的店長在店內幹同樣的事,你會為麥噹噹總公司要連帶賠償抱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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