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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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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引用:
作者DWEOOT105
如果店裡的大小事情

雇主什麼事情要親自過問到底

否則就是未盡監督

那還請店長幹嘛?


假設今天雇主開了2間連鎖店

一間在台北,一間在台中

雇主在去A店巡查時

B店的店長去殺人了

也算是雇主未盡監督?

這是要雇主怎麼監督?

未免強人所難了

你在問我?似乎問錯人了

樓上有一大堆民法188的判例,你自己去爬文找來看

法官就是會這樣判的,你不認同又奈何?

超商員店,只有一人在顧店,他打傷客人,法官判店家要賠
請問店家怎麼管一人顧店店員的行為?

計程車司機在外跟乘客吵架,情緒失控把乘客撞死,法官判所屬車隊連帶賠償
這不是更扯嗎,車隊怎麼管得了小黃司機在外趴趴走的行為

還有開車衝撞總統府,這個司機只是開公司的車去撞
結果車行連帶要賠,請問車行怎麼管司機在外的行為?

....

開版主題說這是奇葩判決?可是過去的判例一直以來就是這樣奇葩
媽媽嘴不是特例

在我看來,媽媽嘴比起以上的判例,已經不算奇葩,因為謝女不是一般員工他是店長

倘若麥噹噹的店長在店內幹同樣的事,你會為麥噹噹總公司要連帶賠償抱屈嗎?
舊 2017-06-17, 02:59 PM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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