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WEOOT105
突然又想到
如果照判決書上的說法
長時間在現場的郭乃慈發現異狀後沒有通報,所以員工有責任,連帶地讓雇主有責任
那換個角度來看
員工沒有盡責,造成雇主的損失
雇主是可以賠完顧客後
再去向沒盡責的員工去進行求償的
所以如果法院認定郭乃慈沒有盡到預防責任,所以要賠
代表雇主也是可以以此為理由再轉向郭乃慈求償的
所以郭乃慈也應該賠償給雇主嗎?
那是不是把每個人的都當成神探了?
當一個小員工會不會太累?
要隨時注意店長會不會預謀對顧客下手,隨時通報給老闆
員工又不像警察一樣有調查權
這權責比例也未免太不相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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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一點來說
不是沒通報讓雇主有責任 而是立法方式預設雇主有責任
雇主要去證明就算通報了 甚至也處理了 結果還是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