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eeko
我是覺得呂老闆揹的黑鍋有夠大,冤得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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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是這樣
民事連帶賠償針對未盡監督之相當注意的攻防,呂老闆兵敗如山倒
提出的辯解幾乎都是他自己過去的證詞打臉自己
法官才會不採信他有盡監督之相當注意
我的分析是面對刑事庭時,他的辯護策略是盡力跟謝依函撇清關係
店內大小事都是他在管,他在店內迷昏客人扶出去殺傷,老闆怎麼知道?
事項1
善盡監督責任,呂老闆提到他採走動式管理,不定時不定點到外場巡視
確保店內運作正常
他自己曾作證,還有跑業務的工作,有時中午跑,有時晚上跑,會到台北..
因此他到店內的時間完全沒法固定
哪如何要法官採信走動式管理是有效監督?
事項 2
謝依函外出回來換褲子的問題,法官是為了呂老闆為何不再追問嗎?
你都推論跳水是摸魚的藉口,老闆不想拆穿就沒再問
請問老闆敢在法官面前說出,沒錯,我當時認為他摸魚,反正不是什麼大事就沒追究
這豈不是落實了你的店長不通報任意離店,你也不計較,這是盡相當注意嗎?
何況,呂老闆之前的證詞是說,店有規定員工不能離開,除非倒垃圾,清理咖啡渣.
還規定在店外50公尺範圍內,
除此之外,離店還要層層通報,告訴店長或資深的
你可能不知道為什麼呂老闆會有這樣的證詞?
因為謝依函殺人地點是在店外500公尺的地方,呂老闆會這樣說是謝女殺人離店500公尺
已經超過店規定的工作範圍,超出這個範圍是他個人行為,跟店無關
可是到民事庭,你的員工無故離店還跑去跳水,不管這是鬼扯理由
已經規反了呂老闆早前說詞定的離店規則
卻又放任不追問,豈非自相矛盾?
還有哪些員工訓練手冊,跟呂老闆辯解的內容不同,翻查也沒有店內客人安全規範
呂老闆說有考核,有開會檢討,法官查他的會議記錄只有主題無內容
無從得知他們開會在幹什麼?
刑事庭和民事庭著眼點不同,結果他前後的證詞兜不攏,敗訴是理所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