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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突然又想到

如果照判決書上的說法

長時間在現場的郭乃慈發現異狀後沒有通報,所以員工有責任,連帶地讓雇主有責任

那換個角度來看

員工沒有盡責,造成雇主的損失

雇主是可以賠完顧客後

再去向沒盡責的員工去進行求償的

所以如果法院認定郭乃慈沒有盡到預防責任,所以要賠

代表雇主也是可以以此為理由再轉向郭乃慈求償的

所以郭乃慈也應該賠償給雇主嗎?

那是不是把每個人的都當成神探了?

當一個小員工會不會太累?

要隨時注意店長會不會預謀對顧客下手,隨時通報給老闆

員工又不像警察一樣有調查權

這權責比例也未免太不相符了
舊 2017-06-17, 11:58 A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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