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aifu
所以你的意思是在考量判決之前,證人郭乃慈的的供詞不足採信?
要推翻既有的證詞自然是可以,不過辯方律師需要提出相對的理由來反證吧。
如果無法反駁既有證詞,你下面的何況等等就無法就你想的那樣憑空推斷。
還有拉,你之前陳述的如果在法庭上已經算是捏造或掩蓋事實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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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不不
你弄錯我的意思了
不是不足採信
而是感覺客人有異狀的是員工-郭乃慈
而店長-謝依函已前去處理,亦有沒有對他人進一步表示有狀況
既然連店長都沒有表示出有問題,一般員工當然也不會想太多
所以區區一名基層員工
要如何這種情境之下
發覺出客人的不適,其實是店長下藥而造成的
而店長帶客人離開時,則是準備要殺人取財呢?
既然沒有辦法充份預測到店長準備行兇
又如何作到充份預防犯罪的責任呢?
這不就是一種責任無限上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