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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7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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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eeko
從整份判決書來看,法官判決的理由似乎無可挑剔,謝依涵是不是媽媽嘴的員工,謝依涵是不是在執行職務,謝依涵有沒有在店裡下藥等等,呂老闆等人一路挨打無可辯駁。
有些理由我也看不太懂怎麼會這樣辯解,就像我前面所提到的,謝依涵是不是媽媽嘴的員工,謝依涵就已經是店長了,這有甚麼好辯的!
但是看到這一大項的裁決內容,我真的覺得法官完全不懂人情世故。
(三)、媽媽嘴有限公司未盡監督之相當注意:
法官認定女服務生發現客人狀況異常,卻沒有通報老闆處理,所以媽媽嘴有限公司沒有一套通報機制,必須負起監督不周的責任。
有帶過部屬的人應該都會提示部屬,有甚麼問題就來找我,出了問題,部屬不通知上司,做上司的要怎麼解決問題?
我前面有提到,女服務生沒有通報老闆處理,那是她的臨場反應,這和呂老闆有沒有善盡監督的責任能扯上甚麼關係?
(8)、又經訊之呂炳宏「謝依涵平時...

就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又一例而已

沒持續追問換褲子的理由也算不盡責也夠扯了

今天就算雇主很多疑,多問了一句真的是去跳水嗎?

難不成謝依涵就會改口說

"不好意思,我說謊了,我剛剛是去殺人了,因為褲子沾到血所以才換褲子"

有可能嗎?

當然不可能

還不是一樣繼續說謊而已

有時候真的不懂台灣法官的思考邏輯在那裡?
舊 2017-06-17, 11:13 A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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