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leeko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7
引用:
作者rainwens
這部分有個問題
哪個答案代表司法正義?一件事不同人難免有不同觀點
憑甚麼是以我的觀點代表正義而不是你的?
所以到最後往往會取決於誰提出的證據最充分,論述最有力

以我個人的立場來說,要店主負這個責任是感覺有點勉強。

這裡又有個好奇的點
像類似這類判決,雇主可以再跟肇事員工求償嗎?
就像國賠後政府可對犯錯的公務員求償

從整份判決書來看,法官判決的理由似乎無可挑剔,謝依涵是不是媽媽嘴的員工,謝依涵是不是在執行職務,謝依涵有沒有在店裡下藥等等,呂老闆等人一路挨打無可辯駁。

有些理由我也看不太懂怎麼會這樣辯解,就像我前面所提到的,謝依涵是不是媽媽嘴的員工,謝依涵就已經是店長了,這有甚麼好辯的!

但是看到這一大項的裁決內容,我真的覺得法官完全不懂人情世故。

(三)、媽媽嘴有限公司未盡監督之相當注意:

法官認定女服務生發現客人狀況異常,卻沒有通報老闆處理,所以媽媽嘴有限公司沒有一套通報機制,必須負起監督不周的責任。

有帶過部屬的人應該都會提示部屬,有甚麼問題就來找我,出了問題,部屬不通知上司,做上司的要怎麼解決問題?

我前面有提到,女服務生沒有通報老闆處理,那是她的臨場反應,這和呂老闆有沒有善盡監督的責任能扯上甚麼關係?

(8)、又經訊之呂炳宏「謝依涵平時考核資料有提出來過嗎?」則稱「我們沒有做這種資料」等語在卷(本院一卷第118頁反面 ) ,益證媽媽嘴有限公司平日就謝依涵執行職務之行為並無相當之監督。

這一條判決是最扯的一條,扯到美國去!

我想問法官,檳榔西施的老闆,需不需要準備考核資料?

如果法官說需要,我會開罵鏢髒話:

幹林老師,我又不是檳榔企業集團董事長,你來教我寫考核資料比較快。

最後一條,謝依涵殺人後正在換衣服,呂老闆看到了就問她原因,雖然謝依涵的回答很扯,但呂老闆沒有再繼續追問下去,法官就以此判定呂老闆沒有發現員工的異常狀況,必須負起監督不周的責任。

如果我是呂老闆,我也不會繼續追問下去,只是認定她是在摸魚打混,如果謝依涵的工作狀況不佳,或是最近的工作狀況異常,這我當然就會起疑追問。

謝依涵在媽媽嘴工作將近5年,老闆和同事對她的工作狀況都給予正面評價,表現正常的員工,老闆不會對他抱持戒心,當然就不會想問那麼多,頂多再開玩笑的說一句:

再敢摸魚,把你吊起來打。

這種看似異常實際上正常的例子,現實世界多的是,否則,怎麼會有老闆栽在表現正常的員工手裡,被盜取公款欲哭無淚?

不會懷疑就不會多問。

消費者權益最大,這一點沒有人會反對,但不是大到沒有界限,悖離常理,這件判決書我只看到法官依法裁決,但卻沒看到法官依情論理,難道法官在判定訴訟結果時,完全不考慮現實常理?

或許這就是惡蟲所說的,訴訟技巧罷了。
舊 2017-06-17, 10:55 AM #11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eeko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