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kyang
請問餐廳老闆有沒有被刑事判刑阿???沒有嗎!那來的"食品管理的角度讓餐廳負責死亡責任",根本是你把民事責任硬扯成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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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很多人都說過了
刑事也好、民事188也好,都不能無限上綱
雇主所承擔義務範圍僅限於員工在執行工作業務時造成的意外,雇主有連帶責任
例如
外送店員在外送時撞到人,因為外送是雇主交付的業務,所以雇主要賠
護士打錯針,因為打針是雇主所交付的業務,所以雇主要賠
至於員工離開工作場所後,跑去拿刀捅死人,搶走別人珠寶
則是員工以個人的意志主動去行使犯罪
要求雇主去預料員工主動犯罪的行為並主動預防,這是強人所難
要求雇主去承擔員工主動犯罪的行為的後果,則是無限上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