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eeko
如果單就這條新聞內容來看,我還是無法認同法官的判決。
哪個開店老闆會容許員工毆打客人?
老闆要怎樣監督店員,防止店員的情緒突然失控?
再請一位心理醫師常駐店裡嗎?
應該還有其他的理由,才會導致這樣的判決。
|
不管你認不認同,找到的案例,似乎法官都站在原告哪一邊
只要認定"雇傭關係"及在執行職務,雇主幾乎都是賠定了
後面的是否善盡監督之責,法官好像沒有很重視
下面更扯,靠行的小黃司機,計程車在外趴趴走,所屬車隊如何管得到?
司機是情緒失控,跟乘客吵架,等他下車後,開車把乘客撞死
明顯是司機個人殺人的行為,車隊還不是一樣被法官判要連帶賠償
小黃司機判二十年有期徒刑定讞
司機撞死乘客 台灣大車隊判賠1048萬
98年9月,台灣大車隊司機林淵晟,與乘客杜讚修發生爭吵,把人趕下車後,加速將乘客撞死。家屬認為台灣大車隊有監督責任,訴請1975萬的賠償,但車隊主張運將林淵晟只是租用公司的GPS系統,公司也只負責派遣,和司機沒有雇傭關係,不須負責,法官卻認為,車隊對駕駛有選任和監督權,因此判決台灣大車隊,必須賠償被害人家屬,1048萬元,成為車隊為運將行為負責的首例。
98年10月20日凌晨,台灣大車隊司機林淵晟,因為和乘客杜讚修發生口角,竟然將他趕下車,再倒車,隨後加速衝撞,把杜姓男子撞飛一層樓高,害他頭部重創死亡,林淵晟被判20年徒刑,人還在監獄,家屬的傷痛,卻難以抹滅。
.....
http://news.tvbs.com.tw/local/59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