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WEOOT105
但法院可不能通通判
不是不能追究連帶責任
是不能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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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不會判罪我不清楚,但有實際行為並造成損失會判賠償。
您的例子差別在當事人是自行駕駛?還是乘坐其他交通工具。
因為藥物直接影響行為能力,若喪失行為能力與死亡有關,就會被追究。
所以若是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就會被分開檢討,那就是兩件事情。
舉例中,餐廳飲食出問題而後被送出餐廳,您認為因為食物導致昏迷應追究餐廳責任?(這裡"事業體"類似"法人")
所以餐廳員工私人違法行為是內部問題。(這是一件事情。)
而後其他行為如運送的駕駛所導致的過失致死跟餐廳無關?
在餐廳誤食有問題的食物不應為了食安問題追究運送過程的傷亡?
您想說的是這件事情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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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害人昏迷後不慎因其他駕駛人車禍事故致死,可以說成兩件事...
但...這名運送者卻是餐廳員工?而且不是因意外事故身亡?
因此直接致死原因跟餐廳員工有關,但行為能力喪失就跟餐廳食物有關。
導致行為能力喪失的食物是該餐廳的飲品或膳食,就等於是間接與餐廳相關啊!
(這裡先不論是員工下藥還是食物中毒...)
所以,追刑責時餐廳可以免責,但是追食安時餐廳不能免責...
而這裡的食安卻是造成死亡的間接原因,當然就會追究"餐廳"的責任。
所以被追究的不是行兇者是餐廳員工,而是餐廳的食物是行兇的工具。
在食物的管理上餐廳將難辭其咎。
我不認為這樣有無限上綱,因為在食物管理上餐廳有責確保沒有問題。
而員工亂搞自家產品要算在餐廳的責任上,也不算是無限上綱。
引用:
作者leeko
早年的千面人案,兇手如果是超商店員,超商老闆不就要負連帶責任賠到倒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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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若千面人是該超商員工,不算是"相關員工"。
但如果千面人是飲料公司生產工廠的員工才算是"相關員工"...
因此,該飲料公司若說千面人下毒是員工個人行為,您能接受嗎?
同理,塑化劑是員工?餿水油是員工?銅綠素是員工?過期原料也是員工?
所以員工不滿惡搞公司產品,無辜消費者只能自認倒楣,抓到真兇後自己去向該員工求償?
對消費者來說,生產食物的商家無論是大型食品工廠還是小間手工製品,一樣。
天曉得這是搪塞卸責的藉口?還是事實?
對消費者來說,是認商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