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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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n_akemi
我說的是...如果同時送醫的人全都不治。
我相信肇事駕駛會被依過失致死起訴,但事後這名顧客的家屬一樣會依食物問題以業務過失致死告餐廳。
而且因為其他人因同一時間用餐致死,所以八成也會勝訴...
差別只會是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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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過來說如果其他人沒死,家屬不會以送醫途中致死牽拖到食物上?(這才是無限上綱)
如果是因為被下藥而昏迷呢?神智不清後駕車才遭車禍致死卻不能追究下藥?
因此,如果後因是前因造成的,當然可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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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舉的情況無法在物理上成立
因為一個人不可能同時被毒死又被車撞死又被刀捅死
駕駛過失致死罪、殺人罪、業務致死罪
其中一項罪成立了
其他的致死罪或殺人罪就不會成立
或許家屬可以通通告
但法院可不能通通判
引用:
作者n_akemi
就好像很多人說民主制度是個很爛的制度,超級沒效率...
但在沒有更好的方案前暫時是最好的方案。
或者您可以找到比追究連帶責任更好的方案,那我們就可以廢除這個爛方案...
實際上,要幹這種大事情都有很多事前準備與心理變化...
或多或少可以從小地方、小動作發現端倪,但很多時候是大家自己疏忽或視而不見...
要說完全沒有責任?我認為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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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換概念了
不是不能追究連帶責任
是不能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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