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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73年台上字第4580號
案由摘要: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73 年 1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5 卷 2 期 74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8 條 ( 18.11.22 )
民法 第 188 條 ( 71.01.04 )
要旨: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僱用人之責任,其立法精神重於保護經濟上之弱者,增加被害人或得依法請求賠償之第三人之求償機會。觀乎其設有舉證責任轉換及衡平責任之規定自明。是以受僱人之行為是否與其職務有關係
,允宜從廣義解釋,以資符合。其所謂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不僅指受僱人職務範圍內之行為而定,即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職務上予以機會之行為,即
屬於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
現在是被害人家裡剛好有點錢...
如果換成一般人求償無門 風向又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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