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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le-lai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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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引用:
作者Crazynut
這真的是如前面朋友所述,無限上綱了。

此例一開,以後更生人之類的求職,業者就可以引用此例理直氣壯地拒絕,不給人活路了吧。因為都有相當程度的再犯率,風險評估我們賠不起連帶責任,謝謝再連絡。

+1
一般人可沒辦法燈發生命案了,來打官司才知道法官認定的『有沒有盡監督之責』標準在哪裡。
必須保障客人的安全以及盡到監督的責任,任何有輕微前科,長相看起來兇的,一律不錄用,只要有所懷疑,一律開除,這樣才正確嗎。
舊 2017-06-16, 11:23 A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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