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沒還看到判決書
查到104年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一二審都判媽媽嘴與謝依涵敗訴)
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原文
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d/i...DpzmSZDhb1Kc%3d
媽媽嘴咖啡店(獨資商號)未善盡僱用人選任及監督責任,亦未盡相當注意義務,依民法第
188條第1項規定,均應與謝依涵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內容非常長, 我截錄一小部分
引用:
媽媽嘴有限公司對於顧客於店內
發生狀況,或身體不適時應如何處理,並無建制一套通報及
處理流程,亦無對於身為店長之謝依涵及其他員工,有無即
時、妥適或送醫處理顧客突發之身體異常狀況及於店內值勤
不可無緣由任意離開,建立監督之機制,致證人郭乃慈雖於
當日晚間7點半左右發現陳進福及張翠萍神情有異, 臉色難
看,張翠萍更曾站起來試圖掙扎往外走,卻未予關心提供協
助,亦未通報當時在辦公室內之媽媽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炳宏,俟至晚間八點半再到客人用餐區,看到陳進福夫妻
仍緊閉雙眼坐在坐位上,雖覺得奇怪,仍未予理會,錯失兩
次避免不幸事件發生之機會。如若媽媽嘴有限公司有就員工
此部分職務之執行盡相當之監督注意,即時對陳進福或張翠
萍伸出援手,即有可能避免不幸之事件發生,使陳進福及張
翠萍免於遭到謝依涵之殺害。媽媽嘴有限公司抗辯其等縱加
相當之注意,仍不免被殺害之結果發生云云,顯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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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另媽媽嘴有限公司辯稱咖啡店員工作範圍包含店內及店外,
因此謝依涵於工作中離開咖啡店乃屬正常云云,惟查呂炳宏
於本院103年7月28日準備期日乃陳稱「一個班有三個人,不
能讓他們(執勤)中間離開咖啡店。但有可能他必須離開我們
的店面,例如要倒垃圾、收躺椅、倒咖啡渣諸如此類,不會
離開很久,50公尺都是我們的範圍。如果其中一個人要離開
餐廳,要告知最資深的」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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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於102年3月6、8日警詢中則陳稱 「大概接近22時許,我從烘豆間
以推車推4箱滿月禮盒經過杯測室到大廳…… 經過烘豆間時
,看到謝依涵更換運動長褲旁邊有鈕扣 (她上班原本所穿是
短裙搭配內搭褲),我問她為何更換褲子,他說他學ROCK(歐
石城) 跳水,我就沒再問就離開回辦公室」、「也沒問她在
那裡落水」等語,並未追究謝依涵於工作中離開咖啡店落水
之行為。
而郭乃慈證稱其於
晚間八點半時還看到陳進福及張翠萍,八點四十五分再到來
客人區時,已不見陳進福與張翠萍夫妻,不知道他們是一起
離開或前後離開,謝依涵也不在,店裡空無一人,等到約晚
上九點左右,才在吧檯區見到工讀生李昀珊進來拿謝依涵之
外套,說謝依涵不小心掉進河裡,正在店後倉庫旁洗手台沖
洗等語、李昀珊證稱當日店內有伊、郭乃慈、謝依涵及呂炳
宏,伊約於當日晚上9時下班,謝依涵於102年4月2日檢察
官偵查中亦陳稱「 (你扶張翠萍出去,到將兩人殺害回到店
內,總共花掉多少時間?) 約半個鐘頭」等語,足見媽媽嘴
有限公司就一個班三個人中最資深者或店長,於工作中離開
咖啡店之情形,並無管理監督之機制,致謝依涵得以不須向
當日在店內之呂炳宏報備,而得從容的將陷於意識不清、不
能抗拒狀態之陳進福扶出媽媽嘴咖啡店外殺害,媽媽嘴有限
公司抗辯其等對於謝依涵之監督已盡相當注意,無足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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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一家咖啡店雇主在辦公室, 1名店長2名店員在外場顧店
有店員看到兩名客人呆坐在位子上昏睡一小時多還不加以理會
雇主得知店長上班時間跑去跳水也不加以理會
店長無故消失半小時, 雇主店員皆不知也不理會
說真的, 這家店管理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