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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沒還看到判決書
查到104年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一二審都判媽媽嘴與謝依涵敗訴)

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原文
http://djirs.judicial.gov.tw/fjud/i...DpzmSZDhb1Kc%3d

媽媽嘴咖啡店(獨資商號)未善盡僱用人選任及監督責任,亦未盡相當注意義務,依民法第
188條第1項規定,均應與謝依涵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內容非常長, 我截錄一小部分
引用:
媽媽嘴有限公司對於顧客於店內
發生狀況,或身體不適時應如何處理,並無建制一套通報及
處理流程,亦無對於身為店長之謝依涵及其他員工,有無即
時、妥適或送醫處理顧客突發之身體異常狀況及於店內值勤
不可無緣由任意離開,建立監督之機制,致證人郭乃慈雖於
當日晚間7點半左右發現陳進福及張翠萍神情有異, 臉色難
看,張翠萍更曾站起來試圖掙扎往外走,卻未予關心提供協
助,亦未通報當時在辦公室內之媽媽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炳宏,俟至晚間八點半再到客人用餐區,看到陳進福夫妻
仍緊閉雙眼坐在坐位上,雖覺得奇怪,仍未予理會,錯失兩
次避免不幸事件發生之機會。如若媽媽嘴有限公司有就員工
此部分職務之執行盡相當之監督注意,即時對陳進福或張翠
萍伸出援手,即有可能避免不幸之事件發生,使陳進福及張
翠萍免於遭到謝依涵之殺害。媽媽嘴有限公司抗辯其等縱加
相當之注意,仍不免被殺害之結果發生云云,顯無可採。

引用:
另媽媽嘴有限公司辯稱咖啡店員工作範圍包含店內及店外,
因此謝依涵於工作中離開咖啡店乃屬正常云云,惟查呂炳宏
於本院103年7月28日準備期日乃陳稱「一個班有三個人,不
能讓他們(執勤)中間離開咖啡店。但有可能他必須離開我們
的店面,例如要倒垃圾、收躺椅、倒咖啡渣諸如此類,不會
離開很久,50公尺都是我們的範圍。如果其中一個人要離開
餐廳,要告知最資深的」等語~~~~~~~
~~~~~~~~~~~~~~~~
其於102年3月6、8日警詢中則陳稱 「大概接近22時許,我從烘豆間
以推車推4箱滿月禮盒經過杯測室到大廳…… 經過烘豆間時
,看到謝依涵更換運動長褲旁邊有鈕扣 (她上班原本所穿是
短裙搭配內搭褲),我問她為何更換褲子,他說他學ROCK(歐
石城) 跳水,我就沒再問就離開回辦公室」、「也沒問她在
那裡落水」等語,並未追究謝依涵於工作中離開咖啡店落水
之行為。
而郭乃慈證稱其於
晚間八點半時還看到陳進福及張翠萍,八點四十五分再到來
客人區時,已不見陳進福與張翠萍夫妻,不知道他們是一起
離開或前後離開,謝依涵也不在,店裡空無一人,等到約晚
上九點左右,才在吧檯區見到工讀生李昀珊進來拿謝依涵之
外套,說謝依涵不小心掉進河裡,正在店後倉庫旁洗手台沖
洗等語、李昀珊證稱當日店內有伊、郭乃慈、謝依涵及呂炳
宏,伊約於當日晚上9時下班,謝依涵於102年4月2日檢察
官偵查中亦陳稱「 (你扶張翠萍出去,到將兩人殺害回到店
內,總共花掉多少時間?) 約半個鐘頭」等語,足見媽媽嘴
有限公司就一個班三個人中最資深者或店長,於工作中離開
咖啡店之情形,並無管理監督之機制,致謝依涵得以不須向
當日在店內之呂炳宏報備,而得從容的將陷於意識不清、不
能抗拒狀態之陳進福扶出媽媽嘴咖啡店外殺害,媽媽嘴有限
公司抗辯其等對於謝依涵之監督已盡相當注意,無足可採。

簡單說
一家咖啡店雇主在辦公室, 1名店長2名店員在外場顧店
有店員看到兩名客人呆坐在位子上昏睡一小時多還不加以理會
雇主得知店長上班時間跑去跳水也不加以理會
店長無故消失半小時, 雇主店員皆不知也不理會

說真的, 這家店管理有問題.
舊 2017-06-15, 10:37 P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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