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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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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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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慣老闆們進黑心材料都推說是員工個人行為就好...

餐飲業送有毒食物給消費者食用,業主不用負連帶責任?不用負監督責任?

就像醫療業規定侵入性醫療應由醫師執行,若由護理人員執行,醫師需在場監督並負起連帶責任。
同理,當然要負連帶責任,沒有執照的人員執行業務,當然是業主的責任。

差別只是...有錢的慣老闆們都甩得掉,可以不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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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鬼扯餐廳員工外面持刀殺人的屁話...

只要不在營業範圍,使用營業項目犯罪,關店家屁事?
舊 2017-06-15, 08:02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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