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蒜精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315
錯很大

請問誰最有解釋法條的資格

司法院那群人法官解釋才有用,以後才能成定律

其它人解釋有屁用
第一、違法兼違憲
第二、再怎樣解釋都向財團靠攏

要司法院那群法官出來解釋

要立法院1/3的立委連署才有用

問題是前任過半都不會做了

現任過半又怎樣

大家演演戲就算了

上上星期負4那個連上8天解釋才有點扯

問題是,你現任政府敢罰嗎?立委敢連署請司法官解釋法條嗎?

勞工們是罪該萬死

選出來的都是不為勞工做事的
舊 2016-06-09, 09:39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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蒜精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