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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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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貨車司機)有違規事實
2. 甲違規地點位於公開場合
3. 乙(檢舉人)為公義之目的而拍照作為舉發用途

以上三點成立的話根本不用舉到其它例子去啊
還是法律上的見解是不同的?

若是上述三點不符合當然就不同
例如隔壁家裡打女人,你可以報警,但跑到人家客廳拍照蒐證這沒人會覺得很正確吧,
除非你是奮勇阻止老公殺妻,但人家老公還是有權利告你擅闖,只是檢察官知道你是為了救人"有可能"輕輕放下
舊 2016-03-16, 12:56 P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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