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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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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gdrs
你錯了,公開場合拍攝是無罪的
媒體要打馬賽克是因為肖像權,只要屬於營利要撥放就要取得授權
但是拍攝這件事本身和執法權無關,在公眾場合是不需要取得同意的

這件事純粹是檢察官腦殘


不盡然.....

因為拍攝者若不是單純作為個人收藏就不行.....

這個案例中拍攝者拍別人就不是單純要收藏用的, 不是嗎?

所以, 要協助檢舉違規, 還是拿行車記錄器的影片來截圖就好了,

這種大喇喇直接跳出來拍的, 一旦被拍的人不爽主張被侵權,

拍攝者還是會搞到一身臭的.....
 
舊 2016-03-16, 12:21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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