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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拍照檢舉違停爆衝突提告不起訴 檢察官:須經車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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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
操級廢員
警察執行取締勤務有相關法規在規範, 但一般民眾並無執法權.
所以一般人隨意拍攝他人或他人的財產是不行的.....
這也就是為何新聞媒體公開播出某些違規車輛的影片或照片時,
必須將車牌或可供辨識的標誌及文字打上馬賽克.....
你錯了,公開場合拍攝是無罪的
媒體要打馬賽克是因為肖像權,只要屬於營利要撥放就要取得授權
但是拍攝這件事本身和執法權無關,在公眾場合是不需要取得同意的
這件事純粹是檢察官腦殘
2016-03-16, 11:34 AM #
18
gd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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