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檢舉達人一如往常拿相機拍路邊違規並排停車,被貨車主人揪住並強迫他刪除,檢舉達人提告妨害自由,不起訴,申請再議也被駁回
檢察官說: 車主有所有權,拍照前須經車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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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點搞糊塗了,要車主同意? 這根本違反之前認知啊
而且起因是為了阻止檢舉違規,我不同意你拍就可以直接出手妨害自由?
我是沒有正義到為檢舉達人叫屈,但這判決也太奇怪了吧
引用:
拍照檢舉違停爆衝突提告不起訴 檢察官:須經車主同意
隨身帶著相機,檢舉達人朱先生因不滿違規停車嚴重,一看到就拍照檢舉,不過,就在拍下這輛小貨車併排時,可以看到旁邊車主剛好出現,雙方於是發生衝突。朱控訴,「他就一手抓我這個地方,一手拉我的相機,說你給我刪掉,你給我刪掉這樣子,這樣子還不起訴的話,是不是以後看到人家拍你的車,都可以拉著人家叫人家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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