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只有將速率當作是車輛的分級方法太蠢了,立法者真的很欠缺物理觀念,明明造成傷害的是動量,動量=重量*速度,怎麼會只有考慮速度?
簡單想一下,被時速25公里慢跑的人撞到傷害較大,還是被時速25公里的卡車撞到傷害較大?
騎白牌小機車時速50公里急剎一堆屁孩天天做也沒出事,但重機考照直線加速到時速30公里再剎停就有人會翻車摔成重傷,原因何在?重量都沒在考慮的嗎?
E-Bike有動力系統,整台重量不只5台腳踏車吧,速度就算只有25公里,殺傷力還是比同速的腳踏車大很多,為什麼會只用時速來規範,一個好好的老人家就這樣走了,真的讓人很憤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