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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94
引用:
作者n_akemi
我的立場很簡單,醫師不需要推薦藥物或兼作藥廠業務,但有告知"還有其他藥物"的義務。

所以告知有藥,效果依原廠公告數據照本宣科,說明自費或差額的情形就算完成告知義務。
至於病患要不要嘗試?是病患的選擇與決定,您操心什麼?


看病時間只給三分鐘,能講這麼多話嗎?
舊 2015-09-04, 03:47 P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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