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xuse
台灣的廢死團體其實一直都模糊了廢除死刑的基本論點,廢除死刑的基礎論點一直都不是法律面的,而是哲學面的論點:
人,有沒有剝奪人的生命的權力?
(這裡只探討人與人之間,不是探討人跟動物,那是另外的生存的探討)
我們都知道人有基本人權,生存(這個生存指的是為了維持生命所需的一切必須物質與行動)、自由、平等、信仰等,
這些基本人權是基於人的生命而存在的,因為人是群居動物,所以形成的社會需要一定的規則來維持社會的秩序,讓
每個人的基本人權得以獲得保障,而這個社會規則一般歸屬於群體共識。
基本人權是群體共識,我們的基本人權是透過群體賦予個體的,但是生命並不是被全體賦予的,
如果世界只有一個人,那就不存在基本人權的問題,但是他還是有生命。
但是也因為社會的規則是為了保障基本人權,所以這個規則可以剝奪的是不是也應該限制於
基本人權?(這裡的問號表示是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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