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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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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16
台灣的廢死團體其實一直都模糊了廢除死刑的基本論點,廢除死刑的基礎論點一直都不是法律面的,而是哲學面的論點:

人,有沒有剝奪人的生命的權力?
(這裡只探討人與人之間,不是探討人跟動物,那是另外的生存的探討)

我們都知道人有基本人權,生存(這個生存指的是為了維持生命所需的一切必須物質與行動)、自由、平等、信仰等,
這些基本人權是基於人的生命而存在的,因為人是群居動物,所以形成的社會需要一定的規則來維持社會的秩序,讓
每個人的基本人權得以獲得保障,而這個社會規則一般歸屬於群體共識。

基本人權是群體共識,我們的基本人權是透過群體賦予個體的,但是生命並不是被全體賦予的,
如果世界只有一個人,那就不存在基本人權的問題,但是他還是有生命。

但是也因為社會的規則是為了保障基本人權,所以這個規則可以剝奪的是不是也應該限制於
基本人權?(這裡的問號表示是探討,不是我的定論),而不是往上去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因為
我們不管事個人或群體,都無法賦予一個已存在的人生命。(已存在表示已出生),而且因為
人的生命是超越基本人權的,除了自我意志之外,不應該受到任何其他意志的剝奪。當然,這裡有些例外,
例如當人的生命遭到威脅,不以剝奪其他人的生命無法生存時所採取的行動,即正當防衛

法律是目前最高位階的社會規則,它存在的目的是要維持社會最基本的秩序,所以法律的考慮的是這個人
對社會"未來"的秩序的影響,透過基本人權的剝奪,隔離這個人與社會群體,法律本身是不會去考慮受害
者對施害者的報復。(法官或社會的報復心態是另外一個議題)

當法律判定一個人的存在對社會秩序的穩定會產生影響(這個所謂的影響不一定單是再犯罪,也包括社會價值
的崩潰),而必須永久隔離時,問題就來了:人,可不可以透過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達成永久隔離的目的?人,
有沒有剝奪人的生命的權力?

如果人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力,那為什麼法律沒有規範個體對個體的剝奪權?
死刑是群體對個體的生命剝奪權,那不是個體對個體的。
問題是,生命是無法被賦予的,那群體憑什麼剝奪個體的生命?

對社會永久隔離,當然不是只有剝奪個體的生命這一個方法,但是這個方法所要付出的社會顯性成本最低,
所以普遍獲得採用,只是這一個方法隱藏了部分對人的基本存在可能產生侵害,所以才會衍生出對廢除
死刑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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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環島一週 需時22小時 全長1000公里
高速公路380公里再加上瑞濱到高雄的海岸公路
中間休息4小時
舊 2015-06-04, 02:11 AM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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