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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lee7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1
文章: 1,175
引用:
作者coolfunky
沒有不能離職,只有自己要不要走
把E-mail寄出當作離職預告
依照規定1年一下10天,1~3年20天,3年以上30天
這樣就沒問題了...........

如果老闆有問題,請將Mail當證據告訴他回申訴到勞工局
他應該就不敢裝傻了

其實提前幾天提離職雖然有規定
但是其實沒有罰則的
你執意要早走他也拿你沒辦法
只是往後名聲好不好聽就不敢保證了
     
      
舊 2015-04-16, 08:49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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