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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m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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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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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olfunky
沒有不能離職,只有自己要不要走
把E-mail寄出當作離職預告
依照規定1年一下10天,1~3年20天,3年以上30天
這樣就沒問題了...........

如果老闆有問題,請將Mail當證據告訴他回申訴到勞工局
他應該就不敢裝傻了



10天包含假日,還包含幾天可以去請求職假;依規定要給全薪的
舊 2015-04-16, 12:13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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