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一些wiki內容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BA%8B%E4%BB%B6
2003年7月12日對外召開招商公開說明會,歷經3個月等標期,宏基等共七家申請人參與投標,高工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經甄審程序後,於2004年4月27日與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契約。[2]
國道收費員是一年一聘約聘人員,2006年開始每年合約都會強調全面電子收費後就沒有這份工作[3][4],對於電子收費後,多名收費員的轉置問題,與中華民國交通部簽署合約的遠通電收公司在2005年,曾針對當時的精簡人力提出五大承諾[5],包括工作權、薪資、褔利、工作地點等保障與轉職補償。[2]
(一)工作權保障:自精簡人員轉職之日起5年內保障其工作權。
(二)薪資保障:自精簡人員轉職至該企業集團之日起5年內,其年薪不低於轉職前1年之年薪(本薪加工作獎金)為原則。
(三)褔利保障:提供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褔利為原則。。
(四)工作地點保障:在現有工作場地之條件下,以不更動工作地區為原則。。
(五)轉職補償:如因另有生涯規劃,不考慮接受轉置安排或轉職該企業集團6個月期間內,仍無法適應新工作而自願離職者,由遠通電收公司提供5個月本薪加工作獎金之轉職補償金等事項加以宣導。
說真的這種條件太多優待約聘人員了
而內容也太多不合理的地方
我覺得是當初政府亂開支票而財團也胡亂答應才是造成這紛爭的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