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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utl
我講白一點好了,是偷車。
但是騎完會停回原處,所以車主完全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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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20907/34492782/
我想起了這個偷車新聞....
以下有段話......
引用: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簡美慧表示,竊盜罪主觀上須有「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並動手行竊才構成,若只是「暫時借用」的想法,為「使用竊盜」的一環,在國內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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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經物品主人的同意,把別人的物品拿去使用,之後有完整的歸還,這樣作居然不算違法?
不告而取謂之偷,這樣的道理有錯嗎?
還是該說......台灣的法條漏洞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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