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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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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九九二號
「告訴人於被取締時,是否停車接受舉發或駛離規避?於遭警員追捕取締,是否停車受檢,或繼續逃避,均係由告訴人自主決定,被告並未給予任何物理上之壓力。亦即告訴人有完全之自由意思,決定其將採取之行動。告訴人既有完全之自由決定其行為,則因其自主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自應由告訴人負其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交通違規之人為逃避警方取締,高速逃離,而遭警方追逐時,通常不會發生追撞之結果,此為週知之事實。依上開說明,難認被告之追逐行為與告訴人之受有傷害有相當因果關係。」
舊 2014-04-05, 11:08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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