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ent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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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1.「在彎道過彎時,與從後追趕的曾員機車擦撞,雙雙倒地。」
2.「以時速7、80公里速度追趕。」
3.「2人明知前方是彎道,高速追車可能會有失控危險,卻未減速,導致陳減速左彎時失控,撞上曾員騎乘的警用機車,摔車致死。」
先排除雙方身分不談,單從交通事故層面上來看,前後車在彎道擦撞,後車有超速行為,
這樣被以過失致死罪起訴很合理。而2警是在執行業務中發生事故,故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將2人起訴。
業務過失致死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縱然雙方達成民事上和解,刑事檢察官仍有依法追究刑責之義務,如果這樣檢察官都不起訴才是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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