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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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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引用:
作者sarum
感謝您的回覆
其實原PO怎麼想是個人自由
也許他有著一定要支持同性配偶領養小孩的理由
以至於必須找出有力的法律見解來影響旁人

不過我們討論的主題真的只是法律問題嗎?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不得以性傾向去限制任何在法律上的權利跟義務』
討論根本無濟於事
反正就是不行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
到底還欠缺了什麼
很顯然若是侷限在專業的成見之中
恐怕沒有認真思考過其它面向的支持

兩位大大的文章一併回答
引用:
作者EAC212
本論串和重點在岐視嗎?
我還以為是關於兒童認養...
探討我是否岐視同志是你關注的重點??
喔..
我了解了..
每個人對事情的切入點不同,
如我前述,我是從兒童自身意願意角度來看這件事,
您是從岐視同志的角度來看這件事?
這樣說我就明白你了....

且..不管別人是否曾講過,但我自己重申一次我的觀點,你看不過去?
看不過去你還是得忍耐呀
加油好嗎!!

我可以明白的告訴兩位,討論的主題
1.並不是兒童認養(後面會說明)

2.主題也不完全算是同志,但是反對該法案的絕大多數是因為恐同症這點可以合理的懷疑
原因是:反對的理由都是針對,同志家庭領養對社會的衝擊太大,但是對於殘障家庭單親家庭則完全無視
換句話說就是,有人就是認為同志本質上就不是正常人,自然同志家庭也不是正常的家庭。
有人不想當正常人是他的自由,他們要結婚也是異常人與異常人之間的社交行為
我可以不反對,但是同志要領養就不行,因為小孩有很大的可能是正常人
我怎麼能接受讓正常人與異常人一起生活?而殘障家庭與單親家庭?
那沒關係,至少這些家庭的成員組合,都是正常人,不像同志家庭非正常人
所以這種思維,本身就是一種岐視

3.那主題到底是什麼?是『修法』,這才是真正的主題
既然主題是修法,在下當然完全從法律的角度去看待整件事
有人要反同志還是不反,真的是個人自由,我一點意見都沒有
但如果主題是修法,自然從法律的角度去看,這個法案本身並沒有問題
如果當真有人要反對同志領養小孩,應該從同志結婚上去反
只要同志結婚沒有法律的效力,那同志家庭共同領養小孩,連帶的就
也不會有法律的效力,在邏輯上這是很簡單的道理,在我引用的那篇文章上
其實已經說的很清楚明白了,只是大家明明看的懂,卻還是不肯承認。

那回到1的部份,為什麼我說跟小孩領養無關呢?原因很簡單。
很多人有一種錯誤的觀念,以為只要這個法案不通過,同志配偶們
就算可以結婚,也不能領養小孩,那自然小孩的權益就不會被該法案所影響

這本身就是一個錯誤的觀念

假設現在有一個同志名為甲,他的同志情人名為同志乙
一.同志甲他以單身家庭的身份領養一個小孩,現行法律只有對於領養小孩與養父必需相差20歲以上的規定
除此之外並沒有針對養父的其它條件,做出限制,所以也不可能因為他是同志而排除他的領養資格
不過如果他是單身,那社福機構會對他的資格評估上會比較嚴格,但是仍不影響他領養的權利


二.之後這個同志甲與他的情人同志乙結婚了,現行法律並沒有禁止兩個男人結婚,
所以既使他們的狀況,在台灣十分少見,但是也不會因此而判刑,他們也不會有罪。
但是因為法律不承認同性的婚姻,所以這個婚姻並沒有法律的效力,所以相關法律上的權益,他們就不能擁有
比如說夫妻之間的遺產繼承權,還有手術同意書簽名的資格,另外還有通姦罪,與離婚的贍養費等等這一類的


三.現行法律定義夫妻關係的組成必需為一男一女,所以同志結婚不被法律所承認
相對的,同志甲與同志乙結婚後,同志甲的小孩實際上是由同志甲與同志乙共同扶養
但是法律上不會承認這個小孩是同志乙的小孩。因為同志結婚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比如說,小孩只能繼承甲的遺產,不能繼承乙的遺產,手術同意書小孩只能簽甲的,不能簽乙的
種種事皆因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所以造成法律上的不公平。

四.現行法律對於同志並沒有排除掉其領養小孩的權利
所以社福機構的社工,發現同志甲的小孩生長的家庭
從單親家庭變成兩個爸爸的同志家庭,也不可能依此理由
而把小孩領養的資格收回,因為沒有這樣的法條

五.而同志家庭小孩在成長過程上,有可能發生種種問題
其它人對同志家庭小孩成長過程上的疑慮,都有可能發生
但是同樣的問題在殘障家庭與單親家庭還有低收入家庭
也一樣會發生,只不過向來只有聽說過
社工在評估領養資格會把低收入家庭排除
從沒聽過說會把單親家庭,殘障家庭排除
所以也沒有任何理由把同志家庭排除,沒有這樣的法條

所以結論就是,反對同志領養的人,
你們其實在反對的,是一個已經既定存在的事實。
現在法案爭取的,跟本不是同志家庭領養小孩,要社會來同意或不同意
而是同志家庭本來就可以領養小孩,但是因為法律上的缺陷
造成整個家庭(包含小孩)\權益上的損失,所產生的不公平,在盡力爭取

小孩的權益,不管法案通過還是不通過,都不會有任何的損失
了解嗎?
舊 2013-11-27, 05:30 PM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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