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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引用:
作者megag5
懲罰性賠償基本上是法官判例搞出來的Common Law...
現在反而是大財團遊說國會跟州議會立法限制賠償上限...
這幾年美國吵很兇的Tort Reform (侵權法改革)就包括懲罰性賠償限制.


另外,2011年美國最高法院判AT&T勝訴的結果就是現在集體訴訟門檻大幅拉高.
只要這些大公司在啥EULA裡放了禁止集體訴訟條款然後消費者點了接受,
法官必須視同消費者放棄集體訴訟權利,該條款默認有效.


感謝解惑

不過如果消費者堅持告
那些大公司不就是要 Case By Case
一件一件的上法院
如果告的消費者夠多
大公司的律師費不就更高?
舊 2013-11-13, 10:57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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