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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0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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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lksbgfhgdxcfghs
美國不是大陸法系國家
不知道這種「懲罰性賠償」「窩裡反」的案件
是參、眾議院通過的法案
還是以前的法官自由心證形成判例
沿用到現在?


懲罰性賠償基本上是法官判例搞出來的Common Law...
現在反而是大財團遊說國會跟州議會立法限制賠償上限...
這幾年美國吵很兇的Tort Reform (侵權法改革)就包括懲罰性賠償限制.


另外,2011年美國最高法院判AT&T勝訴的結果就是現在集體訴訟門檻大幅拉高.
只要這些大公司在啥EULA裡放了禁止集體訴訟條款然後消費者點了接受,
法官必須視同消費者放棄集體訴訟權利,該條款默認有效.
舊 2013-11-13, 10:35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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