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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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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引用:
作者sarum
既然是討論同性戀領養小孩
目前法律並沒有任何規範
這個行為就是無罪

『擁有思想並且私下執行,法律未查知前也無罪』
舉例應該選擇目前無罪但是未來有顧慮的行為
用殺人來比喻並不是很恰當

法律我不敢說我很了解,這部份交給專業來回答
在下請教了該文章的原po,回復你的疑義
請參考




引用:
作者sarum
單就這點而言
法律不能強制收養者公佈性傾向
自然無從規範同性戀是否得以領養小孩
然而登記同性配偶
屬於自願披露性傾向

回頭想一點就好,法律為什麼不強制公開性傾向,因為法律不得以性傾向去限制
任何在法律上的權利跟義務,就以收養小孩為例,如果法律上認為收養者的性傾向
對被收養者有重大利益影響,自然會在民法上規定限制特定性傾向者不得收養子女,
但民法並沒有這樣規定,這表示立法者不認為收養子女這件事情跟性傾向有什麼關聯。
所以依現行法律不得也不行對有特定性傾向者,限制其收養子女權利。
關於自願批露性傾向這種講法,很多人都公然出櫃,難道法律有限制他們
不得收養子女,光看用這樣的講法,就知道此人法律觀念極差,應該並非是唸過法律之人


引用:
應不應規範有討論的空間
兩者並不抵觸

在如果承認同性婚姻下,依照憲法的平等原則,自然無理由可差別對於同性婚姻者,
況且同性戀者如前述,民法本來就未限制其收養子女的權利,而在婚姻制度下只有
對於收養權利只有在是否能共同收養的差別。
此人所提的論點會變成,原本民法並未對性傾向限制收養權,但如果同性結婚後,
會變成連單獨收養的權利都喪失,這就是與目前要討論同性婚姻是否能共同收養子女
的立論不符



引用:
類比一下其它問題:
擁有任何思想本身皆無罪,因為法律無從得知;
擁有思想並且私下執行,法律未查知前也無罪;
擁有思想、公開執行並且法律得知,有沒有罪要看法律規定,而非比照前面兩者吧。


看這樣的類比,就覺得很可笑,拿刑法跟民法相比已經不當,
刑法採罪刑法定主義,必須是該當刑法所規範之構成要件罪責才得處罰。
法律暨對有特殊性傾向者無規定差別的權利義務對待,無論此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
是否有公開揭露其性傾向,法律自無予以差別待遇之理由。
目前系爭的同性婚姻規定,是因為原本傳統制度性保障的婚姻依相關法律解釋確為一夫
一妻制,但如果立法者願意將同性婚姻透過修法將其納入婚姻保障,自無不可。
此人應該並非修習法律或法律工作者,對其法律見解的謬誤不予評論
舊 2013-11-11, 12:18 PM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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