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feree_c
這部分你終於搞清楚了,我前面早已強調過,我沒有要爭論你們的重點,我就只是要吐糟這位法律工作者,你們的討論重點,根本不是我在意的.
另外,我早料到你會說上面那段不相等的事件,可能(或可以)推論到相同的結論.
所以,我在上一則(#104),特別把[必然]兩個字加顏色來強調,想不到你還是視而不見,還是中文真的那麼差,[必然]和[可能(或可以)]你都分不出來?
在你引的那篇文章裡,那位仁兄可是直接將不相等的事件,推論到必然會有相同的結果,而未做任何論述.
你舉的例子,和那位仁兄的情形並不相同.
比較類同的,是看到三個人,已知這三個人共同之處都是女性,所以直接推論她們三個都是[美女].
依照這三個人的已知條件,只能推論她們都是[女人],而非必然都是[美女].
函數當然可能是[多對一]函數,但並不是每個函數都必然是[多對一]函數.
這樣,不知道你懂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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