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sh238
引用:
作者虛心受教
現在問題應該不在修法”婚姻”,而是想偷渡多個後門”契約”,
方便要錢和領個小孩像寵物一樣試養,不想養的事再說。
只會說有既有民法刑法當後盾,卻把遺囑,贈與當空氣
就你的回應,我覺得你是不是把領養方法簡化成:只要和小孩訂立契約,就可以領養,不爽時還可以解約變成毫無關係。
要知道契約訂立雙方,都得是完全行為能力的人,講白點,要訂立契約,雙方都得成年才行,未成年得由父母或監護人訂立。
孩子既然都有監護人了,那何來領養之需求和資格?何來領個小孩像寵物一樣試養?
這法條可沒規範或修改領養條件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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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下領養的小孩 和契約下領養的小孩會一樣? 婚姻除了保障弱勢那方可以拿錢 還有保障小孩可以基本生活費可以到成年. 契約呢? 法律沒有規定婚姻制度下家庭收入多少可以生小孩. 契約會定基本收入來綁死自己 造成另一個不公平打自己嘴巴? 如果 契約制度又要 靠婚姻制度的民法刑法, 那要這個多錢成家 契約制度幹嘛? 婚姻制度就行啦!!!
我認為 正常的互相照顧到需要金錢上的分享-->遺囑,贈與 難道不夠? 擺明這麼一大包契約就是要偷渡些甚麼目的或是手段.
對於不想靠修法婚姻和遺囑,贈與卻又强調有既有刑法民法當後盾,充滿矛盾的多錢成家 覺得它們想偷渡的事是--->只要甲方創造出家庭或互相照顧的氛圍(就是有性衝動或是沒有性衝動),來讓乙方甘心訂契約然後把錢掏出來給乙方。領養小孩只是包裝來達成讓乙方把錢掏出,乙方將來分手不甩契約,這時只能把小孩丟回國家養, 因為不是自己生的且不會像流浪狗被安樂死。
-----> 有沒有很像現在異性戀的狐狸精或是小白臉??
把同性戀拉進來討論不過是要模糊焦點和讓議題顯得偉大, 這樣才能讓這個多錢詐騙可以成功...